融资担保业迎银保监会1号文 监管加码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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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发布时间:2018/4/12 浏览:2177501

银保监会的第一道监管文件指向了融资担保行业。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印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其文号为银保监发[2018]1号,也被称为银保监“一号文”。

记者注意到,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下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下称“四项配套制度”)。至此,融资担保行业已建立起了“1+4”的完善监管体系。

“作为银保监会下发的第一份政策文件,《通知》对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细化落实,有利于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融资担保监管和风险防控的高度重视。”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记者说道。

配套制度完善监管细则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

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始出现。

“当前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较多问题和挑战,其中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是主要问题之一。融资担保体系可以有效促进资金融通和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仍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业务模式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吴琦对记者说道。

金融行业分析师严哲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通知》的发布,与整个金融监管的大趋势相吻合。首先是监管更到位,实现全覆盖,今后所有的金融业务都要强调牌照准入制,无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牌照公司不得开展业务。其次是对担保的责任余额的规定,以净资产为基数进行杠杆率的限制。然后是在限制的过程中,能够对小微和三农企业进行政策上的倾斜。”

记者注意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旨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旨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则意在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其中,银保监会表示,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新财富时间执行总编辑曹久强对记者说道:“目前强调地方金融统一归口管理之后再实施新的文件,其实就是给市场或者地方政府一个过渡时期。由于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之前对于融资的统计或者监管就会直接由银保会来做。之前是通过联席会议来做。之前管理层对于市场的管控主要是通过许可证制度,后续监管将深入到融资担保更深层次的东西,监管将更加直接。”

另外,《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吴琦指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风险承担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介入普惠金融融资链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风险可控的普惠金融融资体系。《通知》在《条例》基础上,重点针对业务许可证管理、责任余额计量、资产比例管理、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领域明确了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规范化,通过补齐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制度的短板,将更多经营活动纳入监管,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比如融资担保业务须持牌经营、明确ABS、债券等担保业务的风险权重、强化担保业务杆杠率的要求等,主要针对近年来无照经营、违规担保、乱加杠杆的行为。二是专业化,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规范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行为,在风险权重和杆杠水平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质效。

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有分析人士指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高风险、高资本要求的业务属性,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力度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更为严格。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但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曹久强对记者说道:“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另外,融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现象,融资担保层次过多。”

此外,前些年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生长迅速,行业准入门槛也较低,企业风控能力比较差,为了逐利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甚至做着融资、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业务。出了风险,一些担保公司就倒闭、跑路,导致纠纷频发,还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

《通知》的发布无疑对行业未来的规范发展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严哲铭认为,对于担保公司来说,未来发展会更规范,因为从近3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由于监管的收紧,担保公司的数量处于下降态势,一些不规范的民营担保公司逐步退出此领域。而对于国内的公司而言,随着一些不太规范的竞争对手逐渐被淘汰掉,行业集中度在不断上升。中长期来看的是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新的文件发布之后,对于担保比例等都有明确规定,从而使得融资公司业务进一步规范,一些打擦边球、高杠杆的融资担保会逐渐消失,短期对于融资公司业务有一定影响,长期对于行业是一大利好。国家规范加强对于融资担保的监管,也是为了配合降低杠杆,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 曹久强对记者说道。

除此,应鼓励担保公司努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责任余额比例及户数占比,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总之,唯有解决小微企业和特殊行业的融资难,才能建立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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