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哥哥”,竟向12岁的“妹妹”提出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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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潭法院 发布时间:2020/6/3 浏览:99881

小雷是平潭本地人,1998年出生,虽年龄不大,却已是“二进宫”,小学毕业便辍学的他整日无所事事,“混迹”于各大社交圈,生活糜烂不堪。

小青(化名)是平潭某小学的六年级学生,今年12周岁。

2019年12月29日,小雷与小青在某QQ群上结识,在聊天的过程中,涉世未深的小青对小雷心生好感。

“和你聊天挺开心的,我认你当我妹妹吧!”小雷当即向小青提出了这样的请求,小青也同意认小雷当“哥哥”。


两天后,小青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纠纷,心情不好。回家怕被父亲批评,便联系“哥哥”小雷诉说烦恼。“今晚别回家了,哥带你去散散心。”于是,当天下午放学后小雷将小青从学校接到其家中玩。

不久,天渐渐暗下来,小青想着自己得回去了。但小雷极力挽留小青。“太晚了回去也少不了你爸一顿骂,不然就在我家吃个饭,舒舒服服睡一觉吧。”在小雷的劝说下,当晚小青在小雷家中留宿。

夜里,小雷在明知小青年龄尚小的情况下仍向小青提出性要求,对性知识懵懂的小青问小雷是否会对她“负责”,小雷满口答应。得到承诺的小青,便同意与小雷发生性关系。当晚,小雷先后与小青发生多次性关系。

事后,小青还将此事与朋友小丽分享告诉小丽与其“哥哥”发生关系,如果怀孕她“哥哥”会负责。1月2日,该事被小青的父亲发现,立马报警。次日,公安民警将小雷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雷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小雷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小雷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我国当前的性同意年龄为14岁,即不满14周岁幼女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性行为同意能力。如果有人明知女孩不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即便获得了该女孩事实上的同意,该同意在法律上无效,该人仍然构成强奸罪。

法官提醒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性”这个话题很多中国家长避而不谈,“长大以后你就知道了”,许多父母总是爱用这句话搪塞孩子。性知识,不仅家庭教育缺失,在校园课堂中也缺乏。而不规范的知识获取渠道容易让青少年步入性教育的误区,甚至成为侵害实施人,上述案件便是最好的例子。据小雷陈述,由于受错误的性知识影响,22岁的他已先后与几十名女生发生性关系,其中不乏未成年人。

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和老师,性教育对青少年来说已是一门不可或缺的人生课程,这门课别让孩子自学,也别等坏人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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