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建工公然对抗执法部门,被重罚了,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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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产经网 发布时间:2021/5/14 浏览:692341

5月12日,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违建整改书和处罚决定,违建对象为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违建后,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拆除,并多次督促。然而,莆田建工却公然对抗执法部门,被罚45万余元。


违规在立柱结构上加层建设、增设板面封闭采光井

据莆田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Z1000002)显示,未按照建字第350304201601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在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九华路南侧绶溪公园旁建设“正鼎北戴河地块七D1#、D2#、D3#、D3-1#、D5#、D6#、D7#、D8#、D9#楼及地下室”项目(小区使用名称为“建工绶溪里”)的行为,主要内容为:1、D1#楼屋面层在原审批的立柱结构上加层建设,面积433.12㎡;2、D3#楼屋面层在原审批的立柱结构上加层建设,面积455.98㎡;3、D2#、D3#楼采光井增设板面进行封闭,各幢楼采光井增设板面封闭的面积均1049.48㎡。D1#楼四、五层采光井增设板面进行封闭,面积45.6㎡;4、开闭所(D3-1#楼)屋面层增设钢架结构。建设时间在2020年初至2021年3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莆田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3月15日送达第Z10045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自行拆除D1#、D2#、D3#、D3-1#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增建的建筑物,经执法人员多次督促,莆田建工拒不改正,现已期满。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规定,莆田城市管理局做出如下决定:责令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正鼎北戴河地块七D1#、D2#、D3#、D3-1#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增建的建筑物。


被罚45万余元 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据了解,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在公布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同时,也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Z1001235号)。

莆田城市管理局重申,其于2021年3月15日向莆田建工送达第Z10045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D1#、D2#、D3#、D3-1#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增建的建筑物,经执法人员多次督促,莆田建工拒不改正,现已期满。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的相关执法标准,以及根据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该项目相关施工合同确认,作出处以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即人民币450774.57元的罚款。

莆田城市管理局要求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莆田分行,账号:350632433156241035009000022,地址:城厢区文献路588号,收款单位:莆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罚没款专户。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

(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经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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