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发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首页>福建
来源:东南产经网 发布时间:2020/5/29 浏览:392027


东南产经网福州5月29日(乔木) 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福建省少年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了福建法院发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福建省高院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中,有2个案例都是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例。

“这2个案例虽然都是猥亵,但从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来看各有其特点,有网络犯罪、校园侵害,被害人有未成年,也有儿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广大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同时也警示学生家长要提高警惕,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对网络猥亵犯罪“零容忍”

2018年11月,余某霖(17周岁)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朱某(14周岁),之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2月,在余某霖前往柬埔寨务工期间,被害人朱某向其提出分手。后余某霖通过QQ聊天向朱某发送不雅视频且谎称该视频系其与朱某的不雅影像资料,并以散布该不雅视频为由胁迫朱某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同时逼迫朱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通过网络传送供其观看。同年5月至7月,余某霖先后三次通过QQ联系朱某,以散布其不雅照片为由逼迫朱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及手淫视频供其观看。2019年8月,被告人余某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霖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威胁他人自拍隐私部位照片及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的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余某霖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其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系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与对行为人身体上有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余某霖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余某霖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没有上诉。

该案的网络猥亵行为即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性侵行为,与传统猥亵虽然载体不同,但网络猥亵的行为表现亦是通过胁迫的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强制,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与现实猥亵有相同的法益侵害后果。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猥亵犯罪应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进行严厉打击,并要切实保护广大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筑起网络“防火墙”,净化社会风气。

漳州一教师强制猥亵儿童案

据了解,林某平系华安县某中学在编英语教师兼班主任。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林某平多次以辅导作业为由在年段办公室、其开办的补习班以揉捏、抠摸隐私部位的方式猥亵三名未成年女学生(其中为两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林某平还曾以家访为由将其中一名女童带出,在车上实施揉捏隐私部位的行为。后因一名女童身体出现异常告知家长其在学校被老师侵犯而案发。案发后,林某平于2019年5月15日凌晨到华安县公安局仙都派出所投案。

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平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利用其职业便利多次实施猥亵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林某平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林某平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林某平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培训有关职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平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这是一起人民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多次猥亵多名女学生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本身,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起到的警示、教育、预防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将性侵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同时,该案也警示学生家长应当提高警惕,时刻关注孩子的身体及心理变化,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 福建福州:电力改造 让“城中村”旧貌换新颜
主编邮箱:escien315@163.com
电话:010—6497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