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福建通报查处一批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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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网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196919

龙岩四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

新罗区农农村局副局长(原党组成员)林顺昌

今年3月27日,林顺昌在下乡期间中午饮酒,下午驾驶摩托车回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林顺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龙岩交警对其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10月30日,新罗区纪委给予林顺昌开除党籍处分。

新罗区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许少山

2017年8月14日,许少山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许少山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0.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9月15日,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许少山不起诉。2018年7月17日,新罗区卫计系统党委给予许少山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新罗区曹溪中心小学退休教师林元炳

2018年3月26日晚,林元炳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碰撞路边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林元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8.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5月15日,新罗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林元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1月7日,新罗区教育局党组给予林元炳开除党籍处分。

新罗大池镇黄美村委会原委员吴杰

今年1月12日凌晨,吴杰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新罗区西城恒宝酒店停车场内行驶至出口收费处时与收费员发生争执,被出警处理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4月28日,新罗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杰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8日,新罗区大池镇纪委给予吴杰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玩忽职守

莆田一镇干部被判刑,并处罚金40万

在职期间收受财物24起,利用职务便利,向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11月7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原综治办专职副主任陈某华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宣判的荔城区首起“保护伞”案件。

经荔城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华在担任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瑶台村包片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村民违章建房、征迁认定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4次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合计人民币39.27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间,黄石镇人民政府分别收到黄石镇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关于瑶台村青山矿山存在偷开采、无证开采、盗取国有资产等行为整改的函后,该镇党委、政府要求被告人陈某华及相关人员予以核实,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但被告人陈某华作为该片区包片领导,明知林某富等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在2016年至2017年间多次在林某富和李某盛的家中接受吃请,并收受39条香烟,经鉴定价值共计17750元。同时,陈某华在收到要求核实、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的任务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也未将相关违法问题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反而私自向林某富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直至2018年8月,林某富等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等恶势力犯罪被查获。经鉴定,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间,瑶台村青山片非法采矿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94.459244万元。

荔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275万元,数额巨大;同时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194.45924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华退出受贿款人民币39.27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因受贿、徇私枉法

原漳州云霄公安局副局长陈建斌

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因受贿、徇私枉法,云霄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建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34.84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11月7日下午,云霄法院公开宣判这一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陈建斌利用担任云霄县边防大队教导员、云霄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在涉假、涉赌、特种行业管理、治安行政、刑事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吴某金、方某林、高某民等37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34.84万元。

此外,2009年1月,被告人陈建斌明知涉案在逃人员陈某生参与制售假烟犯罪,收受陈某生送给的烟酒并接受其请托,不仅帮其隐瞒事实,还授意办案人员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致使陈某生未如实供述并与同案人串供,导致案件认定陈某生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之后,陈建斌还主持召开案件研究会议,决定对陈某生暂不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1月,陈某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陈建斌审批同意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其解除取保候审,致使陈某生实际逃脱了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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